时间:2015-08-19 18:17来源: 作者: 点击:次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概述
1.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2.实质:政府行为。
3.主体: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站)。
4.目的: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
5.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6.方式:政府认可的第三方监督。
7.内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主体的质量行为。
8.手段:施工许可证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体
(1)主体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政府委托认可的第三方,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能。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监督机构性质
(1)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
(2)机构及监督人员,均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2.主要任务
(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工程质量监督;
(2)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3)检查施工现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4)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
(5)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6)向委托的政府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验收后5日内);
(7)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8)受委托,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9)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
(四)政府监督与监理的区别
企业类别 |
监理 |
工程质量监督 |
性质 |
企业行为 |
政府行为 |
委托 |
设单位委托 |
由政府部门委托 |
依据 |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
监督管理对象 |
主要是施工单位及施工行为 |
建设各方主体 |
(五)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1.时间: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2.备案主体:建设单位。
3.备案内容: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
4.备案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
(六)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1.一般事故;
24小时向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重大事故;
3.特别重大事故。
(七)法律责任
1.不及时如实报告重大质量事故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尽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