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时间:2015-08-19 18:17来源: 作者: 点击: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概述

1.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2.实质:政府行为。

3.主体: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站)。

4.目的: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

5.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6.方式:政府认可的第三方监督。

7.内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主体的质量行为。

8.手段:施工许可证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体

(1)主体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政府委托认可的第三方,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能。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监督机构性质

(1)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

(2)机构及监督人员,均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2.主要任务

(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工程质量监督;

(2)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3)检查施工现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4)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

(5)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6)向委托的政府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验收后5日内);

(7)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8)受委托,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9)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

(四)政府监督与监理的区别

企业类别

监理

工程质量监督

性质

企业行为

政府行为

委托

设单位委托

由政府部门委托

依据

法律、法规
强制性标准
设计文件
承包合同

法律、法规
强制性标准

监督管理对象

主要是施工单位及施工行为

建设各方主体

(五)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1.时间: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2.备案主体:建设单位。

3.备案内容: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

4.备案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

(六)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1.一般事故;

24小时向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重大事故;

3.特别重大事故。

(七)法律责任

1.不及时如实报告重大质量事故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尽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