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6-26 10:20来源: 作者: 点击:次
近年来,我市城镇化建设全面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大幅增加,目前,全市建设工程有2000余项,从业人员80余万人。同时,在全市建设工程中,超高层、大跨度、地下盾构等结构复杂的项目呈增多趋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日益推广,施工安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根据我市2014年度统计数据分析,建设工程领域发生安全事故的比例占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的80%,监管形势严峻,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加强管理。
明确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
对于政府部门的监管体制,《条例(草案)》从两方面做了规定。
明确划定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管责任。《条例(草案)》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和指导;水务、交通部门负责水利、交通专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健全和完善了政府部门的监管机制。《条例(草案)》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制定严于国家要求的工艺材料设备等淘汰目录;建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考评制度,纳入市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施工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对施工企业施行动态管理等监管措施;同时对受理举报投诉等作了规定,完善了部门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制度和机制。
施工企业须对从业者进行教育培训
《条例(草案)》分别对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出租、检测等单位或者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作了规定。如:要求建设单位要依法选定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全程监管并委托第三方监测,不得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等。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伤保险,鼓励施工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要求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并建立个人电子培训档案。
安全防范措施应书面告知施工人员
《条例(草案)》对现场施工安全管理作了规定。规定施工企业应当向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要求施工企业在作业前,要将施工场所的危险因素、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违章操作的危害、安全防范措施及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等事项书面告知施工人员。规定施工人员具有对施工作业危险性的知情权、施工安全措施的批评建议权、职业卫生与健康保障权、接受安全生产教育权等。规定施工企业在高温、暴风雨、冰雹等天气时要对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起重机械、脚手架等重点部位及施工人员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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