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9-08 19:28来源: 作者: 点击:次
《山东省供热条例》:今年供暖最低温提至18℃
《山东省供热条例》今起实施,济南热计量收费政策将修改月底通过的《山东省供热条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条例》施行后,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室内温度不能低于18℃。由于济南基本热价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百分之三十,已不符合《山东省供热条例》,今年将作出修改。
《山东省供热条例》已于2014年3月2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要求室内最低温度将从16℃提高到18℃。
为实现新条例18℃供热达标的要求,济南热力公司将本次采暖季前的管网调试工作提前了1个多月。省城一家热企负责人告诉记者,室内达到18℃也是有一定限制条件的,“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
《条例》还规定,热计量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百分之三十。
“不过由于济南按照热流量供暖的基本热价目前为每平方米10.68元,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热价为每平方米收费26.7元,已经超过了三成。”省城一家热企负责人介绍,根据规定,济南的热计量收费政策今年必须要修改,目前济南市物价部门正在进行核价。
山东省物价局于8月28日下发文件,称居民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数额的,其超过部分的收费上限,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未出台具体标准的,供热企业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不得超过按照面积收费数额。”省城一家热企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如果物价部门不出台相关具体政策,今年济南的热计量收费很有可能还执行多退少不补的政策。”
《条例》还规定,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山东省物价部门已经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的取消和移交,实现供热企业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