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3-17 03:05来源: 作者: 点击:次
城中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二层及二层以下为合法建筑,三层及以上为违法建筑……3月8日,记者从太原市政府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意见》,就拆迁补偿安置、利益分配计算、回迁安置等划定了“杠杠”
宅基地上房屋原则上实行产权置换
今后,太原市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将采取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宅基地上的房屋,原则上实行产权置换;非宅基地上的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城中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二层及二层以下为合法建筑,三层及三层以上为违法建筑。非宅基地上的合法建筑给予补偿,过期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未经规划、房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使用性质给予补偿安置。
产权置换、货币补贴均有标准
房屋产权置换,政府出台了三条规定:1、合法宅基地上二层及二层以下建筑,按建筑面积拆一还一的标准进行置换(建筑面积以国家认定的专业测绘部门实测结果为准)。2、2007年5月31日转户前,城中村有宅基地的在册户籍村民,每个村民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70平方米。3、2007年5月31日以后新增人口安置建筑面积,由各区政府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确定。
货币补贴具体规定为:2012年1月1日前,合法宅基地上二层及二层以下建筑为合法建筑,三层以上为违法建筑。考虑到历史因素,三层、四层、五层,分别按2007年建安成本价(每平方米800元)的90%、70%、40%给予货币补贴。六层及六层以上不予补贴;2012年1月1日后新建的三层及三层以上部分不予补贴。不执行此规定者,依法拆除。
过渡费每户每月按1200元支付
搬迁费按每户两次、每次1000元标准支付。过渡费按每户1200元/月的标准支付。附属物及其他补偿标准按每平方米300元予以补偿。
自规定搬迁之日起30天内搬迁完毕的,每户按20000元标准予以奖励;31天至45天内搬迁完毕的,奖励金额减半;超过45天搬迁的,不予奖励。
其他建筑补偿为: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其他建筑,有合法手续的,按建安成本价予以补偿。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城中村宅基地上房屋拆迁的,补贴标准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涉及的城中村宅基地上房屋拆迁完成后,二层及二层以下房屋,村集体享受政府一次性拆迁补贴,补贴标准为2380元/平方米,村民安置由村集体负责。
涉及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建筑方案须报太原市政府审查
今后,凡涉及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及建筑方案,须报太原市政府审查。太原市城中村的改造模式,城市建成区之外的城中村,原则上采取政府主导模式进行改造;建成区之内的城中村,可采取政府主导、村集体自我改造、市场运作的模式进行改造。改造收益方案确定后,区政府(管委会)对项目进行打包,提出改造模式,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政府明确规定,城中村改造的规划设计由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市规划部门把关,并选择一流规划设计单位,高起点、高标准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城中村改造要与城市整体规划相结合。鼓励打破村与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界限连片改造,规划设计范围以城市路网为界,连片整体开发改造。其中,涉及文物保护、大遗址保护、大景区保护及经济区、高新区等园区规划范围内的村庄,采取异地改造安置的方式。
城中村改造住宅用地容积率原则上按不大于3.5控制,商业用地的容积率原则上按不大于5控制。
村民安置房不开工经济用房不得开建
今后,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用地全部以公开出(转)让的方式供地。村集体或开发单位按太原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备案价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市财政返还85%,用于支付村民征收拆迁安置成本。
城中村改造项目手续办理过程中,发改、规划、国土、住建、房管、财政等部门均将开辟审批绿色通道,并联审批,即报即办,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用于安置村民的住宅项目,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消防设施配套费、园林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中小学建设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用于发展经济的项目,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外,其余6项费用也免收。
村民安置房不开工建设,发展经济用房不得开工建设。村民安置房不竣工分配,发展经济用房不得对外销售。对于取得开工建设计划的村民安置房项目,市政府要求供电、供水等单位应及时提供施工用电、用水,确保工程按时开工。村民安置房户型要按照村民回迁要求设计。
城中村改造项目全部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享受国家、省、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此外,城中村改造完成后,原村民依法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按规定纳入城镇居民医疗和城镇居民养老等保险体系。达不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按照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城中村改造,整村拆除工作将由各区政府组织,一般在3个月内完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