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的最低价中标法,国外是一致叫好,通行无阻,成为符合市场经济竞争规律的游戏法则;国内则是骂声一片,举步维艰,被称为直接或间接导致一些恶性事件发生的罪魁祸首。
同样的工程招标,缘何会“冰火两重天”、“让人欢喜让人忧”,原因是国内外实行最低价中标法的关键要素和细节有明显的区别。
资格预审:严与疏
从美国、日本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大多数西方国家的工程招投标流程来看,都有着严格的资格预审准入机制。美国审核投标者的资格,重点是检查投标者的各种工程担保保函是否齐备,并通过调整投标保函金额达到对投标者的资格要求。日本对一般规模以上的政府公共工程都采用一般竞争招标,并希望投标者全部参与竞争投标,但这里的“全部”是指具备一定资格的投标者。为防止倾销,日本还设置了低投标调查制度和最低限制价格制度。香港对参加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承建商实行资格认可制度,合格的承包商分为A组、B组、C组,各级别可承建不同的工程,不同组别的企业可参加不同规模工程的投标,特大工程还需要单独进行资格预审。
由于资格预审是以企业自有资金和第三方担保资金为主要标准,来考核企业施工的支付和赔付能力,所以既能确保中标者有能力承包该项工程,又把不合格的投标者提前筛选出局,为后期顺利评标打下良好的基础。另外,严格的资格预审准入机制,证明施工企业现实的财务能力,使业主省去许多担心和麻烦,同时也促进建筑市场发展。一方面,由于资格预审有资金限制,企业只能量力而行,到处抢标的现象必然减少,过度竞争得到有效控制;另一方面,建筑市场的规范又反哺支持实力企业壮大发展,提高施工企业对信用的重视,因为一旦失去信用,后果不堪设想,将会使资质等级产生不利影响,将会使银行撤销对其的担保。因此,投标单位为维护企业资质和获取担保,必然都会建立起良好的信用。
自2001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颁布以后,最低价中标法就在全国推行。虽然有文件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详细分析认证,但由于对认证的依据、标准都没有进一步明确,评标委员会也就疏于对投标人其他条件的考察评审和对报价的分析论证,既然受雇于招标人,也就一味地迎合招标人“利用买方市场优势恶意压价”的不良心态,将“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招投标方式演变成实质上的、简单的、原始的、绝对的最低价中标方式。
评标过程:明与暗
美国、日本和香港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由于有了严格的资格预审制度,因此使进入投标流程的投标商都有能力完成招标文件上包含的所有工程项目,从而为后期评标的规范开了个好头。
美国对符合资格的投标者采取密封报价、公开唱标、价格竞争,当场确定最低价者中标(次低价者为备选者),最后对最低报价中标者进行复核,确保无误后进入合同谈判和执行阶段。日本采用指名竞争招标的为数最多,其方法是:发包者事先通过对参加竞标者的资格审查,来编制有资格企业名录,在个别工程发包前,从名录中选择多家满足发包工程等级、技术、地理条件的公司予以指名。指名竞争招标原则上也是实行低价中标的方法,通过这些指名公司的竞争投标而缔结合同。香港港府建筑署和库务局确定由中央投标委员会和工务招标委员会分别负责不同规模的工程项目的具体评标,标书由工务部门的工程师审核,重点是最低报价的3家企业。写出审核报告书,并推荐中标人,最后定标权在招标委员会。一般实行最低价中标原则,如不选择最低价中标,则必须向投标人和有关机构详细说明理由。美国、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评标过程在阳光下公开进行,参与招投标的各方对评标过程的各道程序、条件和标准明明白白、清清楚楚,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人为因素对评标过程的影响,真正体现评标的公开公正和公平规范。
纵观国内,由于建筑市场主体发育不成熟,导致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有法不依制度缺失,评标过程方法简单,人为因素影响较大。例如,住建部制定和颁布的《招投标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公开招标选择施工企业。但至今还有一些地方的招标管理机构明目张胆私开口子,耍小聪明巧立项目,以特殊工程等理由规避招标,通过暗箱操作,直接发包建设工程,引起不满情绪,也为滋生腐败提供了温床。另外,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明确要求,在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时,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在许多地方推行的最低价中标法,可以发现绝大多数未对投标报价的合理性标准予以认定或者认定标准模糊不清,不符合实际,甚至对低于合理价甚至是成本价的竞标报价行为也并未予以否决。即使个别地方规定了评标委员会参考标底、工程预报价和当地造价部门的最低控制线标准,并要对投标人资料进行分析和评审。但实质上,这一规定隐含了相当程度的不确定性,暗中操作的主观随意性太大,以表面合法的形式掩盖实质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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