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将按上限重罚10种施工扬尘行为

时间:2010-11-10 11:01来源:重庆人民政府 作者:秩名 点击:

 从11月起,重庆市市政委将按上限对主城区各施工工地的10种扬尘违法行为予以严查重罚。
    1、凡未设置施工围挡、工地进出口道路未作硬化处理、未设置车辆清洗及配套的沉沙井、截水沟等冲洗设施的施工工地,按市政府188号令第28条规定,一律按上限2万元予以处罚。逾期不改的责令停工整顿。
    2、拆迁、土地整治、建设工程等工地未采取降尘措施、湿法作业的,根据市政府188号令第28条规定,一律按上限2万元予以处罚。逾期不改的责令停工整顿。
    3、未按要求和时限报送尘污染防治方案的各类工地(拆迁、土地整治、建设工程等),根据市政府188号令第29条规定,一律按上限1万元予以处罚。
    4、违规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施工单位,除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外,按住建部第139号令22条规定,一律按上限10万元予以处罚。
    5、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建筑垃圾处置单位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外,按住建部第139号令23条规定,一律按上限5万元予以处罚。
    6、未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除给予警告外,对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按住建部第139号令25条规定,一律按上限分别予以10万元和3万元处罚。
    7、未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运输建筑垃圾的建筑施工单位,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66条规定,除责令改正外,一律按上限1000元予以处罚。
    8、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运输,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66条规定,一律按上限500元对机动车车主予以处罚。
    9、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除责令改正外,一律按上限2千元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可暂扣运输工具,并按上限2万元予以处罚。
    10、密闭式运输车辆在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过程中,未密闭运输,造成飞扬、泄漏、撒落污染道路的,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68条规定,除责令及时清除外,一律按上限1000元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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