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用地被商业开发 恒升花苑二期输官司仍施工

时间:2012-11-28 13:54来源: 作者: 点击:

    “法院判我们赢了,撤销了对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恒升花苑的业主张先生(化名)兴奋地给记者打来电话,“我们手头的证据充分,这几个月没白忙活!非常感谢当初你们对这件事情的关注!”
  张先生所住的恒升花苑,在2012年6月28日曾经上过我们的新闻《“兼容性用地”,侵害了谁的权利》。虽说官司赢了,不过记者再次来到现场却看到,工地现场似乎没有受到丝毫影响,施工仍在继续。

  一块教育用地变身为商品房和学校的杂交

  恒升花苑,是张先生在2000年左右买下的,小区东南面就是文三街小学。在买房子时,恒升花苑的开发商承诺过,小区东南边一块占地面积1800多平方米的土地,是一块教育保留用地,今后会移交给旁边的文三街小学,用作操场或教室。

  对于这块土地今后的“教育”用途,恒升花苑的业主们一直深信不疑。在开发商于2000年向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的“建设用地申请表”上,清楚地表明了两块地的性质,一个是住宅A地块,即现在的恒升花苑;一个是教育保留用地B地块,占地1800多平方米,即现在施工的恒升花苑二期。

  不过,开发商却没有如当初承诺的,把这块地交给学校,反而在去年年底,开工建设起了商品房。在施工现场的大门口,也写着这里准备造恒升花苑的二期,即求智公寓,地上总建筑面积10226多平方米,地下两层,地上16层,1~3层归文三街小学使用,其他部分作为商品房。

  对这样不明不白的更改,张先生很不能理解。就在6月28日我们的报道见报当天,张先生和其他三位业主一起,将相关部门告上了法庭。“我们认为核发的65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适用法律不当,要求撤销。”

  建设规模超出控规,业主赢了官司。

  659号许可证,是规划部门在2010年12月份下发的,批准建设的正是恒升花苑二期,求智公寓。

  历经近5个月的审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659号许可证不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撤销。

  张先生说,他们起诉659号许可证违反了杭州市西溪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这份控规,是2007年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下发的,而求智公寓,正好是在该规划范围内。

  “控规中规定,这块地的用地面积是0.17公顷,建筑容量7140平方米。”张先生的代理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叶羲晶律师说,虽然有控规,但在2008年10月有关政府部门的一份批复上,都同意将求智公寓所在地作出相应修正,用地面积由0.17公顷修正为0.19公顷,同意该项目按独立开发设计的地上建筑面积10226平方米,要求规划局进行公示调整。

  在判决书上,记者看到了相关的判决:“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修改控规,要由编制机关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市办公厅作为内设机构无权进行修改。”也就是说,只能建7140平方米,却同意将建筑面积增加到10226平方米,面积超出,明显不符合控规规定,而修改的程序也不符合要求。正是基于此,法院才做出了撤销659号许可证的相关规定。

  这一路走来,张先生觉得太不容易了,“我们小区里,其他很多业主都觉得,民告官,肯定告不赢的,说我们太"扯空"。”张先生苦笑,好在官司赢了,大家做的各种努力都没有白费,“非常感谢钱报对我们的关注,后来又有不少媒体对我们的事情做了跟进。”

  目前施工仍在继续,业主很无奈

  近日,记者再次来到恒升花苑,和6月份相比,明显能看到两层地下室已经初具规模。“原来只有一台挖土机在工作,判下来之后开发商好像又加快工程进度了,一天有三台挖土机在这里施工。”一位业主说。

  看到旁边的工地一天天的施工,业主们的心也继续悬着。虽然表面上赢了官司,但如果开发商不停工,房子仍然一天天造起来,又如果,开发商去重新规划,重新审批,重新许可,那么业主们到头来显然是白忙活一场。

  实际上,业主们的担心并不多余。同样是在杭州,一小区的业主们被对面新楼盘挡住了阳光,他们也起诉规划不合法,要求撤销,并在终审时赢了官司,不过对方却重新申领了建筑规划许可证,房子仍然继续施工。

  同样还是在杭州,世贸丽晶城的业主们也曾遇到类似的事情。他们发现小区旁边的浙江省广播电视大学,容积率从控规的不大于2.5变成了不大于3.5,不过业主们在收到的终审判决书上却看到,法院认定调整容积率违法,但同时又表示,同意浙江省广播电视大学继续施工。

  官司赢了,但事实却没有丝毫改变,这几乎成了这类案子的无奈结局。叶羲晶律师说,“规划在前,建设在后,现在只是撤销规划,但目前并没有法律条文要求对方因此停止施工,这也是比较尴尬的。”

  记者试图联系恒升花苑的开发商,不过工商注册的法人代表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在该案开庭时,开发商方面也没有律师到场。昨天记者从西湖区人民法院得到消息,相关规划部门已经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