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3-19 10:31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 点击:次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近日印发文件,重启受理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调整贷款额度上限最高至70万元。
根据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印发的《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为减轻缴存职工,特别是购买2017年9月28日前取得出让用地开发建设或采取装配式建造方式建造的新建楼盘的部分缴存职工,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负担。同时,全省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已回落至85%警戒线以下,可保障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刚需,满足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求。为此,海南重启受理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此次新办法明确扩大贷款对象范围。原暂行办法中,贷款对象为海南省购买自住住房,尚未结清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且2015年9月30日前在海南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新办法调整为在本省购买新建商品自住住房,且尚未结清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即包含在海南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港澳台同胞),以及在外省工作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海南户籍职工。
并且,此次新办法调整贷款额度上限。原暂行办法中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且不超过原商业贷款余额。本办法调整为70万元且不超过原商业贷款余额,具体贷款额度为购房所在地是海口市、三亚市、琼海市、陵水黎族自治县,夫妻双方均在海南省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单方缴存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购房地为其他市(县),夫妻双方均在海南省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单方缴存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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