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
1.2016年5月1日(含)起,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执行本《通知》规定。新开工的工程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虽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发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含)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财税文件规定的前提下,按合同价约定的计价依据执行。
3.2016年5月1日(含)前已进行招标但尚未开标的工程,应按本《通知》计价规定调整招标文件、最高限价的相关内容。
七、其他有关说明
1.材料(设备)暂估价、确认价均应为含增值税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为增值税的工程造价,列入总包时,专业施工方应为总承包方提供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
2.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设备)信息价应为含增值税单价。
3.合同中约定有“甲供材”的工程,其费用必须计入工程造价,且供方应为纳税人抵扣进项税提供保障,计税方法由纳税人依据财税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4.本《通知》的规定,在新的计价依据发布前,各有关单位都必须执行。
5.本《通知》由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