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4-18 12:12来源: 作者: 点击:次
京造定〔2009〕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规范我市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京建市〔2009〕24号)。现结合我市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将执行计价规范中若干意见的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费
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照“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9〕6号)中的相关规定计算。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企业缴费情况自行确定。
二、漏项及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确定的原则
漏项是指在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且计价规范中有单独列项的要求,或按计价规范要求应当单独列项,但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单独列项的项目。
对 于漏项及新增项目等需要重新确定的综合单价(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对以下内容进行约定:消耗量确定的依据;人工、 材料、机械单价的确定原则;综合单价中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的取费标准等作出明确约定。若合同中未作约定时,漏项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按以下原则确定:
1.消耗量:可依据现行定额相关项目及有关规定的消耗量确定。
2.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或参照施工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确定。
3.综合单价中各项取费标准:按相应项目原投标费率确定。
三、综合单价中一定范围内风险及幅度的约定
1.风险范围和幅度的确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范围及幅度。主要材料以及人工和机械风险幅度在±3%~±6%区间内考虑。
2.风险幅度变化确定原则。
变化幅度应以《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格(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价格)为依据,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造价信息价格中没有的,按发、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
施工期市场价格以发、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价格(以下简称确认价格)为准。若发、承包人未能就共同确认价格达成一致,可以参考造价信息价格。
当 投标报价时的单价低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确认价格或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当投标报价 时的单价高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确认价格或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时的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
3.超过风险幅度的调整原则。
发、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调整办法,可采用加权平均法、算术平均法或其他计算方法。
主要材料和机械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差,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人工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其价差全部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人工、材料和机械计算后的差价只计取税金。
四、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应予以调整。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变化幅度以及超过约定幅度时的调整方法。
五、工程计量的原则和规定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工程计量及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并在施工过程中随施工进度进行计量。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对工程量的计量时间、程序、方法和要求做出明确约定;若双方在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时,应按计价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六、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原则及标准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按照招标人提出的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自主确定。
1.招标人仅要求投标人对分包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投标人可按分包专业工程估算造价(不含设备费)的1.5%~2%计算。
2.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对分包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投标人可按分包专业工程估算造价(不含设备费)的3%-5%计算。
3.竣工结算时,总承包服务费应按分包专业工程结算造价(不含设备费)及原投标费率进行调整。
七、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计价办法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设备,并运至承包人指定地点的。投标报价时应按材料、设备预算价格计入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内;结算时,承包人按计入综合单价的材料预算价格的99%退还发包人。不再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八、暂估价
1.材料暂估价:投标报价时,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编制竣工结算时,若是招标采购的,应按中标价调整;若为非招标采购的,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材料单价调整。材料暂估价价差只计取税金。
2.专业工程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中应包括为满足专业工程施工所发生的专项施工措施费。结算时应按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原则计算。
九、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
根据以上规定计价规范中表-07修改为以下形式,详见下表。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汇总内容 |
金额(元) |
1 |
分部分项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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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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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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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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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措施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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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安全文明施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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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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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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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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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专业工程结算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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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计日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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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总承包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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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索赔与现场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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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规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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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材料暂估价价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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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人工、材料、机械价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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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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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结算总价合计=1+2+3+4+5+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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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07(改)
十、竣工结算书上报时限
发、承包双方依据相关文件办理竣工结算后28日内,发包方应将竣工结算书及电子版一份报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备案。
十一、其他费用有关说明
1.预算定额中的现场经费应列入综合单价中。
2.材料二次搬运费。
预算定额基价中所包括的材料二次搬运费是指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构配件等场内外运输费。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由于施工 场地狭小(施工用地面积小于首层建筑面积三倍时)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构配件等施工现场外的二次搬运费用(包括运输及装卸费用), 则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
3.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预算定额基价中所包括的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冬雨季施工期间防雨、保温、保证工程质量等所需费用以及冬雨季施工的人工降效。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由于雨季防洪采取防洪措施或冬季施工采用的供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则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
4.成品保护费。
预算定额基价中已包括了施工过程中的一般成品保护费用。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对于竣工验收前,为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采取的措施费用,则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
5.工程水电费。
预算定额中建筑、地铁工程的工程水电费包括施工现场施工所消耗的全部水、电费;建筑工程机械施工及正常施工过程中夜间施工和施工场地照明所消耗的电费。
市政工程的工程水电费综合在各定额子目中。
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可以单独编码列项,也可以综合到分部分项清单的各项目中。由于业主要求缩短工期,增加夜间施工等原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费等费用,则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
6.高层建筑超高费。
高层建筑超高费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范围。
建筑、装饰工程的高层建筑超高费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可列入措施项目中的垂直运输机械费中,不再单独列清单项目;安装工程的高层建筑超高费可在措施项目中单独列项目。
十二、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2009年5月1日前,招标文件已经备案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不再调整。
十三、《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京造定〔2003〕5号)、《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京造定〔2005〕3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预留gg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