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4-04-18 12:12来源: 作者: 点击:

益建发〔2011148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区、县(市)住建局,中心城区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71号批准,《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于2011101日起实施。为认真贯彻执行该行业标准,进一步加强各类建设工程(含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各种地下管线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档案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档案完整、准确、及时报送市城建档案馆,更好地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服务,根据《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规定》(湘建[2001]255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是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必须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3个月以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二、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市城建档案馆要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工程档案的内容和报送要求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必须与市城建档案馆签定《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之一。需要开挖城市道路和地段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城建档案馆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市规划部门报送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现状资料。

三、建设单位必须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建设工程档案工作,在编制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时,要确定熟悉业务的人员任档案资料员,填写《建设工程档案工作终身责任人登记表》,明确竣工档案编制责任。建设工程开工时,建设单位必须通知市城建档案馆参加工程技术交底会。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及时收集、整理建设工程档案,确保档案收集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并自觉接受市住建局和市城建档案馆的业务检查、指导和监督。

四、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须将编制的工程竣工档案资料报送市城建档案馆进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及认可。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文件》,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之一。

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必须通知市城建档案馆派人员参加,并按《关于调整〈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通知》(湘建函[2001]24号)文件所规定的表格式样制作《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须由市城建档案馆签署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否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验收备案。

六、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必须将初验整改后的一套完整的工程竣工档案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报送市城建档案馆,申领《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凡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换发规划许可证正本,房地产部门不得办理产权证。

七、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仍按湘档(199911号文件规定,由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填写《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并及时报送市城建档案馆和市住建局。

八、根据《益阳市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7]3号)的要求,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凡在赫山、资阳、益阳高新区和益阳东部新区住建局报建的所有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必须按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程序和城建档案有关规定统一归集到市城建档案馆。

九、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建设工程档案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号纸,按规定装订存档。《报送建设工程档案责任书》、《建设工程档案初初验认可文件》、《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按省住建厅制作的式样由市城建档案馆统一印发。

十一、本通知自2011111日起执行。其它各区、县(市)住建局参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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