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的

时间:2012-04-07 00:35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闽建电[2012]6号 点击: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公用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试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2]114号)和《2012年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的要求,为进一步增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意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省厅决定4月16~25日组织督查组赴全省各地开展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1、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在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情况;在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三个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进展情况。
  2、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重点是建设单位履行工程项目管理职责及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到岗履职情况。  
  3、检查工程主体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
  4、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是重大危险源防控及临边防护、消防安全、施工用电等管理情况。
  二、督查组组成
  督查组由周武进总工任领队,下设五个督查小组。
  第一组:莆田、泉州 组长:周武进 厅总工
  第二组:龙岩、三明 组长:薛依强 工程处处长
  第三组:厦门、漳州 组长:王韶国 厅副总工
  第四组:福州、平潭 组长:黄立强 省质安总站站长
  第五组:南平、宁德 组长:鄢 飞 省造价总站站长
  各督查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另行通知。
  三、督察方式
  以随机抽取项目现场察看和实测实量为重点,同时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抽取项目数量如下:
  1、保障房安居工程:每个设区市不少于3个项目;
  2、商品住宅工程:每个设区市不少于2个项目;
  3、大型公共建筑:每个设区市不少于1个项目;
  4、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每个设区市不少于1个项目;
  5、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每个设区市不少于1个。
  四、有关要求
  1、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总结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情况、在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三个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并形成书面汇报材料。
  2、要提供在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商品住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清单(含结构质式、层数、面积、造价、保障房类型和形象进度等)。
  3、受检的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必须到场参加检查,并按各自工作内容准备施工图及设计变更文件、审查合格书(含意见报告书)和现场内业资料。
  4、现场实测实量项目(包括混凝土强度回弹,钢材、水泥、掺合料、外加剂等质量检测)由设区市抽调相关人员配合督察组开展工作。
  5、做好督查整改反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做好记录,当场反馈,由当地主管部门督促相关责任主体立即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项目,该停工整改的必须立即停工整改,各地主管部门在督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省厅。
  6、督查组成员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轻车简从,接待从简。为方便工作,请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确定一名联系人,将其有关信息(单位、姓名、职务、手机),于4月10日上午下班前报省厅工程处(联系人:许天尧,电话:0591-83565103,手机:15980618088,传真:0591-87614739)。每个督查组具体督查时间另行电话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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