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2-14 12:33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闽建筑[2012]4号 点击:次
工程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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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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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前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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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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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含县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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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
规费之和(不含税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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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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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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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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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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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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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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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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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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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发文之日未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发文之日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