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理论与法规》: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时间:2016-10-07 12:25来源: 作者: 点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改正,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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