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理论与法规》: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

时间:2016-10-06 21:00来源: 作者: 点击:

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

内容

服务性 (1)工程监理人员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以及必要的试验、检测手段,为建设单位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2)服务对象:建设单位。(3)只能在建设单位授权范围内采用规划、控制、协调等方法,控制建设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4)协助建设单位在计划目标内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不能完全取代建设单位的管理活动。
科学性 (1)工程监理单位应由组织管理能力强、工程建设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领导;(2)应有足够数量的、有丰富管理经验和较强应变能力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骨干队伍;(3)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手段;(4)应积累丰富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5)应有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独立性 (1)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2)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公平性 (1)公平性是工程监理行业能够长期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
(2)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发生利益冲突或者矛盾时,工程监理单位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为准绳,在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能损害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预留gg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