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理论与法规》:澄清、说明或补正

时间:2016-09-12 12:26来源: 作者: 点击:

1.澄清、说明或补正

(1)评标委员会可书面通知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或要求补充相应资料或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投标人对此不得拒绝,否则,作废标处理。

(2)有关澄清、说明和补正的要求和回答均以书面形式进行,但招标人和投标人均不得因此而提出改变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实质内容的要求。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定标

(1)公示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在15日内按有关规定将监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提交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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