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市政:水泥稳定土基层

时间:2016-08-15 16:41来源: 作者: 点击:

(一)材料

(1)应采用初凝时间3h以上和终凝时间6h以上的水泥。水泥应有出厂合格证与生产日期,复验合格方可使用。贮存期超过3个月或受潮,应进行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宜选用粗粒土、中粒土。

(3)粒料可选用级配碎石、砂砾、未筛分碎石、碎石土、和、粒状矿渣等材料;用作基层时,粒料最大粒径不宜超过37.5mm;用作底基层粒料最大粒径:城镇快速路、主干路不得超过37.5mm;次干路及以下道路不得超过53mm。

(4)集料中有机质含量不得超过2%;硫酸盐含量不得超过0.25%。

(二)施工

(1)宜采用摊铺机摊铺,施工前应通过试验确定压实系数。

(2)自拌合至摊铺完成,不得超过3h;分层摊铺时,应在下层养护7d后,方可摊铺上层材料。

(3)宜在水泥初凝时间到达前碾压成活。

(4)宜采用洒水养护,保持湿润,常温下成活后应经7d养护,方可在其上铺筑面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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