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2-23 14:32来源: 作者: 点击:次
1、跨市(县)河道上的市级管理单位应具备微波、固定式无线电台和邮电通信等三种以上的通信方式,并具有数据和图像传输功能。在特别重要的管理单位应具备小型卫星通信地面站。
2、跨市(县)河道上的县级管理单位应具备固定式无线电台、邮电通信等两种以上的通信方式,并具有数据传输功能。在较重要的管理单位应架设专用有线通信线路。
3、跨市(县)河道上的乡级管理单位应具固定式无线电台和邮电通信等两种以上的通信方式,并按每1~2km配置一台手持机。
4、其它河道工程管理单位应具一种以上通信方式,并按3km配置一台手持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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