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级沉淀处理流程的一般规定

时间:2015-03-12 08:45来源: 作者: 点击:

【学员问题】两级沉淀处理流程的一般规定?

【解答】1、两级沉淀处理流程适用条件应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出水浊度要求小于20mg/L;

二、取水河段最大含砂量大于40kg/m3;

三、供有生活饮用水,净化所需投加的酰胺剂量超过卫生标准规定剂量;

四、无备用水源的工程。

2、第一级沉淀构筑物应当有较大积泥容积和可靠的排泥设施。现在多用辐流式沉淀池。必要时在第一级沉淀构筑物前亦可设沉砂池。

3、第一级沉淀构筑物的运行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砂峰持续时间不长,可在高浊度水期间投加聚丙烯酰胺进行凝聚沉淀,其它时间进行自然沉淀;

二、砂峰持续时间较长,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来确定采用自然沉淀或投加聚丙烯酰胺的凝聚沉淀。

4、当河段砂峰超过设计含砂量的持续时间较长;或因断流、脱流、封冻等原因不能取水的持续时间较长时,亦应设置清水或浑水调蓄水池,以确保供水保证率。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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